非 EPE 製造業出口退稅怎麼不卡關:2026 越南增值稅退稅新規與實務清單

越南增值稅退稅是非 EPE 製造業最常卡關的現金流問題:出口越多,壓在帳上的進項稅越多。2025 年 7 月新版《增值稅法》施行,2026 年 1 月再取消「賣方須已繳稅,買方才能退」的條件,對製造業是明顯鬆綁。但退稅能不能快,仍取決於企業被歸在「先退後查」還是「先查後退」。本文整理 2026 年越南出口退稅的門檻、上限與流程,拆解五個最常見的退件原因,並提供一份「四單一致」的退稅卷宗檢查清單。#越南增值稅退稅 #越南出口退稅 #非EPE製造業 #越南增值稅法 #在越台商 #現金流管理 #稅務合規 #越南營運管理

出口越多,現金越緊

在越南設廠、以出口為主的台商,多半會遇到同一個矛盾:訂單接得越多,現金反而越緊。


原因在於增值稅。非出口加工企業(非 EPE)在越南境內採購原物料、設備與服務時,須先支付增值稅;產品出口適用 0% 稅率,銷項沒有稅可以抵,進項稅額就一路累積在帳上,要靠退稅才能拿回來。退稅順利,這只是一段短暫的資金墊付;退稅卡住,就變成長期被綁住的營運資金。


不少財務主管的經驗是:退稅申請送出去之後,最難預估的不是金額,而是時間。


2025 至 2026 年,退稅規則的三個變化


一、新版《增值稅法》上路

越南第 48/2024/QH15 號《增值稅法》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搭配第 181/2025/NĐ-CP 號議定提供細則。出口退稅的主要條件如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1]


一、當期出口商品或服務的未扣抵進項稅額達 3 億越南盾以上,才能申請退稅。


二、退稅金額不得超過出口營收的 10%。[2]


三、同時有出口與內銷的企業,須分別核算出口與內銷所對應的進項稅額。


四、進口後再出口至第三國的商品,原則上不予退稅;但進口原物料用於生產出口商品者不在此限。


二、賣方繳稅條件取消

新版《增值稅法》施行初期,最讓製造業頭痛的規定是:買方申請退稅時,須確認賣方已申報並繳納該筆增值稅。問題是,買方無從掌握上游供應商是否按時繳稅,只要有一家供應商延遲,整筆退稅就可能卡住。


第 359/2025/NĐ-CP 號議定修正了這項規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退稅資格不再取決於賣方是否已繳稅;2026 年 1 月 1 日前已送出、尚未核准的申請,也不須再符合此條件[3]。這是近兩年對出口製造業最有感的一次鬆綁。


三、退不回的進項稅,可列為費用

越南第 67/2025/QH15 號《企業所得稅法》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適用 2025 會計年度起,新增規定:無法扣抵也無法退還的進項增值稅,可列為企業所得稅的可扣除費用。對進項與銷項稅率不一致、長期累積小額進項稅的企業,這是過去沒有的出路(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4]。


為什麼條件放寬了,退稅還是卡關

規則放寬,不代表每一家企業都能順利拿回退稅。關鍵在於退稅申請被歸在哪一種流程。


依現行規定,稅務機關收到退稅卷宗後,須在 3 個工作天內通知是否受理。受理後分成兩條路[1]:


一、先退後查:稅務機關在受理後 6 個工作天內作出退稅決定,之後再進行檢查。


二、先查後退:稅務機關須先完成檢查,再於檢查結束後 10 個工作天內作出決定;但檢查本身並沒有法定完成期限。


真正讓退稅拖上好幾個月的,往往是第二條路。一般而言,首次申請退稅、近年有稅務違規紀錄、或被稅務機關風險管理系統評為高風險的企業,較可能被列入先查後退(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新版《稅務管理法》第 9 條也朝「依據數據與風險管理標準自動退稅」的方向設計,換句話說,數據越乾淨的企業,越有機會走快速通道。


最常見的五個退件原因

根據越南專業機構整理,退稅稽查時最常被剔除或退件的原因有五類[1]:


一、進項稅額用於非生產經營活動,例如員工福利、與營運無關的支出。


二、申報表別填錯,例如把投資項目的進項稅填在營運申報表,或反過來。


三、發票不合法,或供應商被認定為開立不實發票。


四、缺少非現金付款憑證。依新版《增值稅法》,單筆 500 萬越南盾以上的採購須以非現金方式付款,進項稅額才能扣抵(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5]。


五、出口交易缺少銀行收款紀錄,無法證明貨款確實收回。


這五個原因有一個共同點:問題不在於企業不符合退稅資格,而在於文件之間對不起來。其中進項發票與非現金付款憑證,往往是稽查時最先被檢視的兩件事。


退稅卷宗的「四單一致」檢查清單

要讓自己留在先退後查的快速通道,最有效的做法是讓每一筆出口交易的四種單據彼此一致、可以互相追溯:


一、發票:進項發票合法、品項與金額正確,銷項發票與出口報關資料一致。


二、付款:每一筆採購都有對應的銀行付款紀錄,付款對象與發票開立方為同一主體。


三、報關:出口報關單上的品名、數量、價格,與銷售合約、銷項發票一致。


四、出貨與收款:出貨紀錄與報關日期吻合,客戶貨款經由銀行匯入,並能對應到該筆出口。


實務上,這四種單據分散在採購、財務、關務、倉儲不同部門,如果各自用不同的表格或系統管理,要在申請退稅前把它們一筆一筆對起來,往往就是最耗時、最容易出錯的環節。把這四條資料流接在同一套系統裡,從採購單、進貨、付款、生產、出貨、報關到收款都能一鍵追溯,退稅卷宗就不再是每一期的臨時任務,而是日常營運的自然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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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之法規與數據,以越南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常見問題


Q1:非 EPE 製造業的越南出口退稅門檻是多少?

A1:依第 48/2024/QH15 號《增值稅法》與第 181/2025/NĐ-CP 號議定,當期出口所對應的未扣抵進項稅額達 3 億越南盾以上即可申請退稅,退稅金額以不超過出口營收的 10% 為限。實際條件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Q2:上游供應商沒有繳稅,我還能申請越南增值稅退稅嗎?

A2:可以。第 359/2025/NĐ-CP 號議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賣方須已申報並繳納增值稅,買方才能退稅」的條件。但若供應商被認定開立不實發票,該筆進項稅額仍可能被剔除,定期查核供應商稅籍狀態仍有必要。


Q3:什麼情況會被列入「先查後退」?

A3:一般而言,首次申請退稅、近年有稅務違規紀錄、或被稅務機關風險管理系統評為高風險的企業,較可能被列入先查後退。保持發票、付款、報關、出貨四種單據一致,是降低風險評分最直接的做法。實際分類標準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參考資料

[1] Vietnam Briefing,Vietnam’s VAT Refund: Expanded Eligibility and Stricter Compliance Rules,2025 年

[2] AGS VINA,Hoàn thuế GTGT đối với hàng hóa, dịch vụ xuất khẩu theo Nghị định 181/2025,2026 年 1 月

[3] Viet An Law,Vietnam VAT 2026: Decree 359/2025/ND-CP Amendments to Decree 181,2026 年

[4] Graf von Westphalen,New Corporate Income Tax effective from 1 October 2025,2025 年

[5] iHoadon,Quy định về thanh toán không dùng tiền mặt từ 01/7/2025 tại Nghị định 181/2025/NĐ-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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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新數智在東南亞深耕近二十年,於越南、馬來西亞、泰國為新南向的服務軸心,向外包含印尼、菲律賓、柬…等國提供服務,具備豐富的跨國營運管理知識與在地服務團隊,為製造企業全球化提供數智化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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