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E 交易改走一般進出口:越南關務新制下,台商集團內交易怎麼重排

越南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修正《海關法》,重新定義「現地進出口」:只有境外貿易商指定在越南交貨的交易才算,出口加工企業(EPE)與境內企業、EPE 與 EPE 之間的直接買賣,改依一般進出口程序辦理;2026 年 2 月 1 日第 121/2025/TT-BTC 號通知施行後,申報表單與流程全面落地。對同時在越南擁有 EPE 廠與內銷廠、或與在地供應商往來頻繁的台商集團來說,影響的不只是報關量,還有出貨節奏、單據選用與增值稅 0% 的適用條件。本文整理新制怎麼判定交易類型、對集團內交易的四個影響,以及重排交易流的三個步驟。#越南出口加工企業 #越南EPE #現地進出口 #集團內交易 #越南海關 #越南增值稅 #在越台商 #關務合規 #跨國營運管理

一張報關單,牽動整條供應鏈

不少台商集團在越南的布局是「一出口、一內銷」:出口加工企業(Export Processing Enterprise,EPE)負責外銷訂單,另一家一般製造企業承接越南境內客戶,兩廠之間互相供應半成品、借調模具、代工部分製程。


這種架構過去運作順暢,很大一部分靠的是「現地進出口」:EPE 與境內企業之間的交易,貨物實際上沒有離開越南,雙方以現地進出口的方式辦理手續即可。


這個做法從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改變了。越南國會通過第 90/2025/QH15 號法律修正《海關法》,首次在法律層級定義現地進出口,政府並以第 167/2025/NĐ-CP 號議定修正施行細則;2026 年 2 月 1 日第 121/2025/TT-BTC 號通知施行後,申報表單與流程細節全面落地(依據:第 90/2025/QH15 號法律、第 167/2025/NĐ-CP 號議定、第 121/2025/TT-BTC 號通知,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1][2][3]。一張單據的流程改變,連帶影響的是出貨節奏、倉庫作業、財務入帳與增值稅處理,也就是整條集團內供應鏈。


新制怎麼判定交易類型

新制下判斷一筆交易怎麼辦,第一步要看交易背後有沒有境外貿易商指定在越南交貨。依修正後的規定,現地進出口是指越南企業與境外貿易商之間的買賣、加工、租借交易,由境外貿易商指定與越南境內企業交貨或收貨[1]。財政部再於 2025 年 12 月 18 日發布第 121/2025/TT-BTC 號通知,自 202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把相關申報程序落地[3]。與 EPE 交易有關的重點有四:


一、EPE 與非 EPE 直接買賣,改走一般進出口程序

雙方直接買賣、沒有境外貿易商指定交貨的 EPE 與境內企業交易,不再視為現地進出口,改依一般進出口程序辦理。對集團來說,EPE 廠與內銷廠之間、EPE 與在地供應商之間的直接往來,都要按進出口的規格準備文件與申報。


二、有境外貿易商指定交貨,仍屬現地進出口

若交易是由境外貿易商下單,並指定在越南與另一家企業交貨,不論交貨對象是不是 EPE,仍應依現地進出口辦理[1][2]。台商集團常見由海外母公司或關係企業接單、再指示越南工廠之間交貨的安排,是否符合這個條件,要逐筆看合約與交貨指示,以主管海關的認定為準。


三、EPE 之間的直接買賣也須報關

EPE 與 EPE 之間直接買賣、沒有境外貿易商指定交貨的情形,過去在部分情形下可免辦海關手續,新制下須辦理海關申報;若是依境外貿易商指示交貨,則回到上一點,仍應依現地進出口辦理。集團旗下若有兩家以上 EPE,彼此之間的物料移轉要先分清楚屬於哪一種。


四、免辦海關手續的範圍縮小

新通知不再逐項列出免辦海關手續的情形,而是回歸第 35/2022/NĐ-CP 號議定的規定[3]。越南海關總局隨後在第 8444/CHQ-GSQL 號公文中說明,EPE 可選擇不辦理海關手續的情形主要有三類:用於廠房建設與員工生活所需的境內物料、檢驗測試與研發用途,以及同一企業不同廠區或依附分支機構之間的貨物移轉;雙方須依合約向海關書面通知一次[4]。


新制上路後,企業反映的困難也陸續浮現。越南媒體報導,多家大型製造集團指出,維修、保固、檢驗、分類或重新包裝等作業常在生產流程中發生,有時只需數小時或數天,若每次都要完整辦理海關程序,成本與生產進度都受影響;海關總局也回應,121 號通知施行前已選擇不辦理海關手續的機制,施行後仍可沿用[5]。


對集團內交易的四個影響


一、報關量與出貨節奏

每一筆 EPE 與境內企業的交易都要申報,報關作業量直接增加。更實際的影響在時間:過去兩廠之間當天調撥、當天上線的半成品,現在要把報關時間算進排程。若任一方具備優先企業(AEO)資格,海關允許在申報前先行交貨,可以減少對產線的衝擊[4]。


二、單據怎麼選

企業最常問的是:報關時要用增值稅發票,還是商業發票?海關總局的說法是,企業可依交易的經濟本質與會計規定,靈活使用出庫單、內部調撥兼出庫單、銷售發票、商業發票或增值稅發票辦理[5]。可以選,也代表每一類交易都要事先定好用哪一種單據,否則同一類交易在不同人手上用了不同單據,日後對帳就會出現落差。


三、增值稅 0% 的適用條件

境內企業把貨物賣給 EPE,屬於銷往非關稅區,可適用 0% 增值稅,但前提是文件齊備:買賣或加工合約、非現金付款憑證,以及已完成通關的報關單;若未依規定報關(免辦情形除外),就可能要改按境內稅率計稅(依據:第 48/2024/QH15 號增值稅法與第 181/2025/NĐ-CP 號議定,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6]。對集團來說,這是內銷廠與在地供應商最容易吃虧的地方:貨出了、錢收了,報關單卻沒跟上。


四、代工交易的報關地點

集團內常見的另一種往來是代工:內銷廠替 EPE 加工,或 EPE 替內銷廠加工。越南海關總局在第 18294/CHQ-GSQL 號公文(2026 年 6 月 30 日)等後續指引中說明,境內企業與 EPE 之間的代工交易,可選擇在境內企業總部或生產據點所在地的海關,或在 EPE 的主管海關辦理相關手續[7]。選哪一個海關,最好在集團層級統一,避免同一條代工流程分散在兩個海關、兩套作業習慣。


重排集團內交易的三個步驟


第一步:畫出集團內的交易地圖

先把在越南的所有法人列出來,標明哪一家是 EPE、哪一家是一般製造企業,再逐一列出彼此之間的交易:誰賣給誰、交易的是原物料、半成品、成品、模具還是設備,頻率多高,目前用什麼單據。很多集團做到這一步才發現,實際的交易種類比想像中多,而且不少是業務或現場自己約定、財務並不知道的往來。


第二步:逐類判定處理方式

把交易地圖上的每一類往來,對照新制逐一判定:有沒有境外貿易商指定交貨,也就是屬於現地進出口還是一般進出口?屬於可免辦海關手續的三類情形嗎?若要報關,由哪一方申報、在哪一個海關辦理?用哪一種單據入帳?賣方能否備齊 0% 增值稅所需的合約、付款憑證與報關單?有沒有 AEO 資格可以先放貨?判定結果寫成一張對照表,交由關務、財務、倉管與業務共同確認。


第三步:把規則寫進日常系統

對照表若只存在 Excel 裡,一到月底就會失守。比較穩的做法,是把規則放進日常作業的系統:交易對象的主檔標明 EPE 或非 EPE 屬性,開單時系統就能帶出該用的單據類型、提醒需要報關,並在出貨、報關、開票、收款之間留下可以互相勾稽的紀錄。當集團內每一筆交易都在同一套系統裡流轉,稅局或海關問起任何一筆,都能從單據一路追到付款。


從「一年對一次」到「每一筆都留痕」

這一輪新制沒有取消 EPE 的優惠,改變的是 EPE 與外界往來的規矩:過去模糊處理的集團內交易,現在每一筆都要有申報、有單據、有付款紀錄。對在越南同時經營出口與內銷的台商集團來說,與其等到結算或稽查時才回頭補件,不如趁這次新制,把集團內的交易流重新整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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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之法規與數據,以越南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常見問題


Q1:EPE 與集團內非 EPE 關係企業之間的交易,還能用現地進出口辦理嗎?

A1:要看有沒有境外貿易商指定交貨。依第 90/2025/QH15 號法律與第 167/2025/NĐ-CP 號議定,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雙方直接買賣的 EPE 與非 EPE 交易改依一般進出口程序辦理;若由境外貿易商下單並指定在越南交貨,仍應依現地進出口辦理。第 121/2025/TT-BTC 號通知自 2026 年 2 月 1 日起落實申報程序。個案認定以越南海關最新公告為準,建議事先向主管海關或專業顧問確認。


Q2:境內供應商把貨賣給 EPE,一定要報關嗎?沒報關會怎樣?

A2:除可免辦海關手續的情形外,原則上須辦理報關。報關單也是境內賣方適用 0% 增值稅的必要文件之一,另需買賣合約與非現金付款憑證;未依規定報關,就可能要改按境內稅率計稅。


Q3:同一家公司不同廠區之間的物料移轉,也要報關嗎?

A3:依越南海關總局第 8444/CHQ-GSQL 號公文說明,同一企業不同廠區或依附分支機構之間的貨物移轉,屬於可選擇不辦理海關手續的情形之一,但雙方須依合約向海關書面通知。是否符合條件,仍應依個案向主管海關確認。


參考資料

[1] EY Vietnam,Government’s decrees guiding changes in customs procedures and export-import duties,2025 年 7 月

[2] MAN,Thay đổi lớn về xuất nhập khẩu tại chỗ: So sánh trước và sau 1/7/2025,2025 年 8 月 1 日

[3] EY Vietnam,Key changes to customs procedures effective from 1 February 2026,2026 年 1 月

[4] EY Vietnam,Vietnam Customs Department's key guidance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Circular 121/2025/TT-BTC,2026 年 3 月

[5] VnEconomy,Cục Hải quan tháo gỡ vướng mắc thủ tục cho doanh nghiệp chế xuất,2026 年 2 月 3 日

[6] ECUS,Thuế GTGT 0% hàng nội địa vào khu phi thuế quan: Điều kiện và thủ tục 2026,2026 年 6 月 11 日

[7] EY Vietnam,Further guidance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Circular No.121/2025/TT-BTC,2026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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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新數智在東南亞深耕近二十年,於越南、馬來西亞、泰國為新南向的服務軸心,向外包含印尼、菲律賓、柬…等國提供服務,具備豐富的跨國營運管理知識與在地服務團隊,為製造企業全球化提供數智化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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