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廠內保稅倉2027/3/1取消:延稅進料的六個月緩衝與替代評估,出口製造業對策

越南稅務法規又有一項會動到現金流的變動:修正海關法第 11/2026/QH16 號法律自 2027 年 3 月 1 日起取消廠內保稅倉(kho bảo thuế,tax-suspension warehouse),也就是出口製造業自設、用來存放已通關但尚未繳稅之進口料件的倉庫;既有料件只有六個月緩衝。保稅倉(kho ngoại quan)仍然保留,配套議定與通知還在草案階段。本文整理法律改了哪幾處、哪些還沒定案、緩衝期內財務與關務可以先備好的三張表,以及替代安排可以評估的方向。#越南稅務法規 #越南海關法 #廠內保稅倉 #出口製造業 #進口料件 #海外子公司財務管理 #關務合規 #在越台商

要倒數的不是一座倉庫,是一種延稅方式

在越南做出口的製造廠,進口料件的稅怎麼處理,向來是財務與關務一起算的題目。其中一種做法,是工廠自己設一座廠內保稅倉(kho bảo thuế,tax-suspension warehouse):料件進口時先完成通關、暫不繳稅,存放在這座倉庫裡,專門用來生產自家的出口產品。對料件金額大、週轉期長的工廠,這等於把一筆稅金留在帳上多轉一段時間。


這個做法有了明確的終點。越南國會於 2026 年 8 月 23 日通過修正海關法的第 11/2026/QH16 號法律(Luật),自 2027 年 3 月 1 日生效,廠內保稅倉不再是海關法下的一種倉儲類型(依據:第 11/2026/QH16 號法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1][2]。已經在倉內的料件有六個月緩衝,換算下來,從現在到緩衝期結束不到一年。


料件結構、核銷方式與資金安排的調整,要財務、關務、倉儲三個部門一起動。等配套細則出齊才開始盤點,時間會很緊。


先分清楚三個名詞,誰受影響才不會判斷錯

這次修法最容易被誤傳成「越南保稅制度全面取消」。實際上,三個常被混用的名詞是三件事。


廠內保稅倉:這次取消的對象

依 2014 年海關法(第 54/2014/QH13 號法律)原本的定義,這是用來存放已通關但尚未繳稅之進口原料與物料的倉庫,供倉庫所有人生產出口貨物使用[1]。重點有兩個:倉庫是生產企業自己的,料件是給自家出口生產用的。


保稅倉(kho ngoại quan):保留,存放期限改了

依修正後的定義,保稅倉是存放已辦妥海關手續、等待出口或進口到越南的貨物,以及自國外運入寄存、等待再出口或進口之貨物的倉儲區域[2],這次修法後仍在海關法的監管範圍內[1]。依法規資料庫的整理,貨物存放期限改為自入倉日起最長 24 個月;修法前是 12 個月,有正當理由可延長一次[3]。


出口加工企業(doanh nghiệp chế xuất,EPE):另一套制度

出口加工企業是一種企業身分,適用非關稅區的規定,和倉庫類型不在同一個層次。本文查閱的來源都沒有提到取消廠內保稅倉會改變出口加工企業的待遇,是否有連帶影響,要等施行細則確認。


所以第一步是回頭看自己的工廠:有沒有經海關核准設立的廠內保稅倉、裡面現在放著多少料件。沒有的話,這一項變動對貴公司的直接影響有限;有的話,下面的時間表就要排進明年的計畫。


越南稅務法規這次改了哪幾處:四處條文與兩個日期

第 11/2026/QH16 號法律對廠內保稅倉的處理,可以整理成四處[1]。


一、刪除定義。2014 年海關法第 4 條第 9 款的廠內保稅倉定義廢止。


二、刪除用語。第 7 條(海關作業區域)與第 22 條(貨物實際查驗地點)中的廠內保稅倉字樣一併拿掉。


三、整條廢止第 47 條。這一條原本規定設立廠內保稅倉的條件,以及經營企業的權利與義務。


四、調整監管範圍。第三章第 5 節的海關監管對象不再包含廠內保稅倉,保留的是保稅倉、併櫃貨物集散點、免稅品銷售場所,以及進出口貨物集結、查驗、監管地點。


要記的日期有兩個。第一個是 2027 年 3 月 1 日,法律生效,廠內保稅倉自這一天起不再是法定類型。第二個是六個月緩衝的終點:依 LuatVietnam 對該法第 4 條第 1 款過渡規定的整理,為生產出口貨物而進口、已放入廠內保稅倉、在生效日仍有庫存的原料與物料,自 2027 年 3 月 1 日起六個月內,繼續依 2014 年海關法第三章第 5 節辦理[1]。依生效日推算,緩衝期約到 2027 年 8 月底;確切截止日的計算方式,以越南海關局(Cục Hải quan)的公告為準。


本文查閱的來源沒有說明六個月期滿後,倉內剩餘料件要怎麼處理。這正是要盯緊施行細則的原因。


還沒定案的部分:配套議定與通知仍在草案

法律只定了方向,實際作業要看兩份配套文件。越南媒體報導,越南海關局正就兩份草案徵求意見:一份是議定(Nghị định)草案,擬取代第 08/2015/NĐ-CP 號與第 167/2025/NĐ-CP 號議定;另一份是通知(Thông tư)草案,擬整併第 38/2015/TT-BTC 號、第 39/2018/TT-BTC 號與第 121/2025/TT-BTC 號通知[5]。


越南海關局並於 2026 年 9 月 22 日以第 22056/CHQ-GSQL 號公文(Công văn),請所屬單位向轄區企業蒐集意見,當時要求在 2026 年 9 月 30 日前回覆;修訂後的通知草案新增內容集中在三個領域:智慧財產權、油品進出口與油品保稅倉內的調合作業、報關代理[4]。公文屬於行政文件,不是法規。報導沒有載明兩份草案具體的定稿與發布日期,只提到目標是在法律 2027 年 3 月 1 日生效前備妥[4]。


這代表現階段有三件事不宜先下結論:期滿後剩餘料件的處理程序、原本設倉的企業要不要辦理終止手續,以及海關對這類料件的查核方式。這些都要等議定與通知定稿(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緩衝期內,財務與關務先備好三張表

細則還沒出來,不代表只能等。無論最後的程序怎麼定,下面三張表都用得上,而且都要跨部門才對得起來。


第一張:倉內料件餘額表

以進口報關單為單位,列出每一筆放進廠內保稅倉的料件:品名、數量、進倉日期、已領用數量、目前結存、對應的未繳稅額。這張表要回答一個問題:到 2027 年 3 月 1 日那一天,倉內還會剩多少。結存越多,緩衝期內要處理的量就越大。


第二張:耗用與出口對應表

把領出的料件一路對到生產工單、成品入庫與出口報關單,確認用掉的料和出口的貨之間接得起來,實際耗用量和用料清單(BOM)的標準用量差多少。最容易對不上的通常是三段:替代料與改版後的用量、報廢與邊角料,以及還在產線上的在製品。這些差異平常分散在不同部門的表格裡,趁現在逐筆說明清楚,比期限前才回頭補資料穩當。


第三張:稅金與資金試算表

用第一張表的結存與採購計畫,試算兩個情境:新進料件不再走廠內保稅倉時,每月要先墊付或另行申辦的稅額是多少;緩衝期結束時若仍有結存,對應的未繳稅額是多少。這張表是給財務主管與母公司看的,讓資金調度提早排進明年的預算,海外子公司財務管理也不會在年中突然多出一筆沒有預期的支出。


三張表的共同前提是資料來自同一個來源。如果進口、倉儲、生產與出口各用各的表,對帳本身就會吃掉大半時間;能在同一套系統裡從報關單號追到工單與出口單據的工廠,盤點速度會快得多。


替代安排可以評估的三個方向

在配套定稿之前,替代做法只能談可以評估什麼、要去問什麼,不能當成既定答案。


第一個方向,是回頭檢視越南 2016 年進出口稅法對出口生產料件的既有規定。依第 107/2016/QH13 號進出口稅法第 16 條第 7 款,為生產出口貨物而進口的原料、物料與零組件屬於免徵進口稅的對象;同法第 19 條第 1 款 d 點另規定,已繳進口稅的料件實際用於生產並出口後,可以申請退稅(依據:第 107/2016/QH13 號進出口稅法,條文有無後續修正與適用條件,依施行細則與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6]。貴公司的料件是否符合這些規定的條件、申報類型與後續報告義務是什麼,建議請報關行或專業顧問逐項確認。


第二個方向,是重新檢視料件進口的節奏。廠內保稅倉的價值在於料件可以提早大量進口而稅金延後,這個前提不再成立時,分批進口、縮短在庫天數,或調整與供應商的交貨條件,都可能改變資金占用,這屬於採購與財務的內部決策。


第三個方向,是把問題整理好去問主管海關。例如既有結存在緩衝期內如何核銷、期滿仍有結存時的處理方式、原設倉核准文件的後續手續。帶著前面三張表去問,得到的答覆會具體得多。


保稅倉雖然保留,但它是定義與用途都不同的另一種制度,能不能用在貴公司的料件安排上,同樣要個案確認,本文不把它列為現成的替代方案。


把期限變成一次盤點的機會

廠內保稅倉的取消,影響的企業範圍並不廣,但對用到它的工廠,動到的是料件、稅金與資金三件事。法律已經通過,生效日已經確定,緩衝期的規定也有了輪廓;還在變動的是程序細節。現在先把倉內結存、耗用對應與資金試算三張表備好,配套一定稿就能直接對照,不必從頭來過。


如果貴公司在越南的工廠設有廠內保稅倉,或想盤點進口料件從報關、領用到出口的紀錄是否接得起來,歡迎填寫需求表,由熟悉越南關務與製造管理的顧問協助評估。


本文引用之法規與數據,以越南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常見問題


Q1:越南稅務法規這次取消的是保稅倉嗎?

A1:不是。第 11/2026/QH16 號法律取消的是廠內保稅倉,也就是出口生產企業自設、存放已通關未繳稅料件的倉庫;保稅倉(kho ngoại quan)仍然保留,貨物存放期限改為自入倉日起最長 24 個月。兩者名稱相近但對象不同,判斷前請先確認貴公司使用的是哪一種。


Q2:已經放在廠內保稅倉裡的料件,2027 年 3 月 1 日之後怎麼辦?

A2:依 LuatVietnam 對該法第 4 條第 1 款過渡規定的整理,生效日仍在倉內的出口生產用原料與物料,自 2027 年 3 月 1 日起六個月內繼續依 2014 年海關法的原規定辦理,依生效日推算約到 2027 年 8 月底。期滿後剩餘料件的處理方式,本文查閱的來源沒有說明,要等配套議定與通知定稿,以越南海關局最新公告為準。


Q3:配套細則還沒出來,現在能先做什麼?

A3:可以先備好三張表:以報關單為單位的倉內料件餘額表、從領料對到出口的耗用對應表,以及新進料件與期滿結存兩個情境的稅金與資金試算表。這三張表不受細則內容影響,定稿後可以直接拿來對照新程序。


參考資料

[1] LuatVietnam,Luật Hải quan sửa đổi 2026 bãi bỏ kho bảo thuế từ ngày 01/3/2027,2026 年 8 月 28 日

[2] LuatVietnam,Luật Hải quan sửa đổi 2026, số 11/2026/QH16(法規頁),2026 年 8 月 23 日通過

[3] LuatVietnam,Điểm mới Luật Hải quan sửa đổi 2026,2026 年 8 月 28 日

[4] Thời báo Tài chính Việt Nam,Lấy ý kiến doanh nghiệp để hoàn thiện các văn bản hướng dẫn thi hành Luật Hải quan,2026 年 9 月 23 日

[5] Thuế & Hải quan Online(Tạp chí Kinh tế - Tài chính Online 專頁),Hải quan lấy ý kiến quy định mới về thủ tục, kiểm tra, giám sát và kiểm soát hải quan,2026 年 9 月 23 日

[6] Thư viện Pháp luật,Luật Thuế xuất khẩu, thuế nhập khẩu 2016 số 107/2016/QH13,2016 年 4 月 6 日通過

鼎新數智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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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新數智在東南亞深耕近二十年,於越南、馬來西亞、泰國為新南向的服務軸心,向外包含印尼、菲律賓、柬…等國提供服務,具備豐富的跨國營運管理知識與在地服務團隊,為製造企業全球化提供數智化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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